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美好瞬间 2024-09-30
导读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功利主义法学派(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哲..

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 )

评述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

功利主义法学派(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

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

哲理法学派(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历史法学派

西方法学的近代三大法学

在17~18世纪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三派兴起。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派开始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哲学的分派更为繁多 ,占主导地位的是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除这三大派外,还有些较难列入以上三派的学派,如二战前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战后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

西方法哲学自20世纪初开始传入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若干法律院校开设有关课程,一些法学家还出版或发表有关这一学科的教材、专著、译著、论文等。也有少数法学家提出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

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抽象的法根源于现实法的存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本身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相对于人的思维来说,法是一个设定的自在自为的主体,这个主体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认识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关于法的认识只是这一自在自为的主体产生的对象。抽象的法的发展表现为人的思维对它的认识。离开它的相对独立性,离开它的自在自为性,法哲学的进展就会寸步难行。法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规定性、多样性,其规定性和多样性的展开便反映在人类思维对它的认识过程中。从法的发展过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为的主体,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只是它产生的对象;从人类思维的认识方面看,作为观念存在的法便成为思维认识的对象,而人类关于它的思维又成为认识主体。法与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形成对立的统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对象中得到了印证。

法的不同规定的全面展开,是一个由潜在到实在、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其中,法的内部矛盾的对立统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构成。作为特定的客观实证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个特殊的类。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包含有普遍与特殊的对立统一,全体的普遍包含在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特殊之中。法的内在矛盾性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法在其自身的前进中不断由客观到主观,再由主观回到客观,表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因此,法哲学所研究的法,不是静态的单一化的,而是动态的由诸多对立统一的矛盾相互转化环节构成的系统。确切地说,法哲学所关注的法自身运动,是法漫长的自我表现的进程。在法的运动过程中,人们将发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从19世纪初开始,西方国家展开了广泛的立法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制。西方法律的两大传统,即通常所讲的英国法系(或称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这一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这些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治的确立。与此相应,在法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纪的三大法学派别: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学著作中被称为形而上学法学派或哲理法学派)。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西方资产阶级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亦称“私法的公法化”)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法不应以维护个利,而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础,社会化的新法律原则代替了个利的旧法律原则,于是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了诸如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经济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二)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三)对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五)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六)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七)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应经不像以前那么的明显,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例如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法官也更多的借鉴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条款也不断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也有利于二者根和更好的发展。

西方四大法学流派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如题 谢谢了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非实证主意法学和实证主意法学 ·非实证主意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7)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你确定题目没问题么?://baike.baidu/view/2613015.htm 你自己看吧

德国民法典是怎样炼成的

1 西方法律思想源头在古希腊,罗马发展到顶峰;

2 在中世纪时期,法律思想是神学的附庸;

3 十三,十四世纪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得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4 十七世纪左右资产阶级改革运动兴起,解放了法学,以代替神权,自由平等,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5 十八世纪末欧洲出现“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6 十九世纪后半期法学渐渐由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化,二十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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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主权者依据主权制定的命令是哪个学派

谈到《德国民法典》,人们总是免不了拿它与《法国民法典》作一番比较。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因素。大陆法系的这两个代表性法典,彼此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又各有千秋。

▲德国民法典

从日耳曼人公元476年攻灭西罗马帝国并在帝国废墟上建立了相对落后的社会开始,这个民族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便与罗马文明结下了不解之缘。15世纪后半叶开始,德意志国家全面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继受。一方面,形成于日耳曼习惯法渊源的法律及其相应的形式与制度在中世纪后期给日耳曼人社会提供了现成的典范;另一方面,当时的德意志并未真正确立起中央集权的帝国司法机构与体系,一个代表着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本身的法律职业阶层也尚未形成。因此,体系完备的罗马法便顺利地进入德意志人的法律生活。

1495年,帝国法院的建立也为对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一个实际的保障。当时帝国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以作为整个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创造新法或是用习惯法都未必恰当,于是他们选择了利用现成的罗马法。法律学家们看重罗马法的态度在司法界随之而蔚然成风。既然全体法官都成了罗马法学家,罗马法的全盘继受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1871年,德国实现了统一。此前的德国处于割据状态,各地实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类:在继受罗马法和教会法、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各王国自己的地方法;特定地区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统一后的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然而法律的不统一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于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日益强烈。就此而论,德国和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的背景也是相似的。

但是,《德国民法典》又别具特色。仅用四个月就起草完毕的《法国民法典》饱含了法国人令人倾倒的,而制定过程历时二十余年的《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德国人严谨深邃的理性精神。

在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所有条件齐备之前,德国不同的法学流派之间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这场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的胜利。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就在其论文《论统一民法典的重要性》中提出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他认为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的统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就成了德国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与此对立的是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时任柏林大学校长的萨维尼同年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他认为马上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为立法创造条件,之后才谈得上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双方由此而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这两位代表人物的立场迥异,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博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

当时的德国的确不具备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政治基础,萨维尼的观点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而蒂博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而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理法学派的形成。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一个世纪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近一个世纪。最初的历史法学派,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以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所组成。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这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分道扬镳。这也是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发展的必然走向。

在“外”与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也由于萨维尼的观点和这场论战,19世纪德国的法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为后来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的德国不同法学流派围绕着德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进行了几十年的争论。

19世纪后半叶,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萨维尼的后来者们建立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它是历史法学派的第一分支,因对《学说汇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重新组合而得名,而《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就是“潘德克顿”。这个学派创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论体系,由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构成。在继受了《学说汇纂》的基础上,把债法放到比物权法优越的地位,反映了当时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债法理论的成熟。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年,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实际***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温德沙特。

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的民法典。于是,直到1887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订法典已经整整过了13年零4个月。

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制定民法典。第二草案框架基本与第一草案相同,但是吸收了一些反对意见,对不合时宜的自由主义作了长达5年之久的反复修改。1896年,该草案经联邦会议审议改动后就成为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德国民法典》共有5编、 35章、2385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了103条,是19世纪末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内容反映出它仍是一部传统的民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但《德国民法典》也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书,而不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圣经。这是《德国民法典》与语言平易的《法国民法典》最显而易见的不同。

其次,从内容上看,《德国民法典》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候,理性主义已趋于完善,但是德国人恪守保守的传统,并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理性主义的思想影响下直接爆发政治行动。理性主义对德国的影响在法学上表现为各种私法原则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萨维尼更是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他晚年的巨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开辟了体系性原理法学的道路,这种模式就是后来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原型。《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立法技术方面全然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体例为传统民法的发展带来了一丝活力。

《德国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又一个民法发展的里程碑。它用语洗练、论理精致,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一种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这一民法流派以严谨、抽象、逻辑性著称,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大陆法系从此法、德并立,各有所长。

《德国民法典》制定后的百年中,德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动,这样的社会变迁直接影响到民法典的实施。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的经济恶性膨胀、魏玛共和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纳粹德国以及战后东西德国的对峙、90年代德国统一,《德国民法典》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司法官员与学者们不断用判例学说来丰富法典内容,力求使法典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一致。有意思的是,虽然一个多世纪以来140余次的修改删减使《德国民法典》实际上的条文数目不断变化,但它在形式上仍然保持2385条。我们今天看到的《德国民法典》,已经不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那部民法典,虽然人们对《德国民法典》的最新修改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强调自由和独立的文化纪念碑,始终值得人们高度重视。

法律是主权者依据主权制定的命令是哪个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

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因此有的学者称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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