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相关资料:
自然法学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性恶论。即一元性肯定性结论。主要观点是:1.人性存在根本的不可克服的缺陷。2.人性的缺陷是都具有的。3.人性的缺陷表现为:第一,根本性的无知,即有限的生命与知识相对于无限的宇宙;第二,本能上的自私与残忍-------也即现代基因科学证明的自私是基因的第一属性。这些缺陷属本能的、基因的,是人的本质决定的。是不能伴随着一种空想的社会制度所泯灭的,以此为人类生存必须的法律也只能健全而不应当消亡。自然法学以此为立法前提,从现实主义出发,建立了对人的缺陷的关注与限制的相适应的公正与监督,提出了抑制性本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的积极作用还在于:当人类对自身的、都具有性恶和缺陷有了正确的认识时,即能积极的分散和监督权力,就能施用民主手段参与立法与选举,就能构建法治与精神及道德的理想大厦,就会从信仰上反对专制与皇帝.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 (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妥善保存与承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贸然立法,其法律的根基必然浅薄,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
西方法学流派的主要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动提供了丰富的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18,19世纪英国思想界从人性角度对人的政治性,法律性所作的界定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
非实证主义法学
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7)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什么是自然法学?
2007年夏天,我来到西南一个小城谋生,寂寥的夜晚,决心重新阅读我钟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方面自己学习提高,另一方面希望抛砖引玉,求得有学识的大师指导。
第一轮主要阅读书目:
(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也没有足够的学识看原著,故以看国内学者综述为主。)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王振东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二轮主要阅读书目: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by yongyuan
序论:对象论
(一)为什么要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作用)
1,打开西方法律文化宝库的钥匙
2,促进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提高思辨能力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1,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界定
1)西方:主要是欧洲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法律: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而是在部门法观念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
3) 思想:不是制度,而是人们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法律思潮和法学理论,以及法学著作
4) 史:从古希腊以来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
2,研究对象:
吕世伦: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
谷春德: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似乎谷师比吕师的表述更容易使人理解,不过是否包含政治思想值得商榷)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性质
1,专门研究西方法律观念发展变化过程的法史学分支学科
2,揭示西方法律观念的形成、演变过程及其规律性,是理论法学不可缺少的部分
3,并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思想,只在西方理论法学史的理论范围内去涩,兼具理论法学和法史学的属性,有综合性边缘性的性质。 (吕师的表述似乎把理论法学与法史学并列,而非一般教科书把法史学也归入理论法学。逻辑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实证的法的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所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两者兼有的性质,但吕师后面觉得西方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史学只是名义,而实际上更属于理论法学范畴。)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取舍利弊
1,阶级分析:
列宁:思想史就是思想更替史,因此,也就是思想的斗争史。
2,历史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与邻近学科
A,VS西方法哲学
1, 什么是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学问。
2, 关于法哲学的争论:
1) 法哲学独立论(即法哲学不是法理学,是哲学的分支)
1))欧陆国家,法律理论的著作一般称为法律哲学。
2))19世纪以前, 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学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弗里特曼) ,法律哲学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主要探讨的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道德等的关系(即帕特森法律的外在方面的理论),而不是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 这也就是黑格尔可以说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分的原因。
3))现在的欧陆思想界仍然有哲理法学派倾向的人物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分科(虽然这时的法律哲学已经不同于黑格尔意义上的法哲学,其研究内容就是法学家通常所讲的一般法律理论,即法律的意义、目的、起源、效力等),并对法哲学和法律科学进行区分
eg,意.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而对法律特殊性的研究则成了法律科学的对象。
2) 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
1))19世纪后,法学称为独立学科,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逐渐变成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称为法学的分科。
2)) 英语国家,法理学与法哲学通用
3, 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哲学是交叉和渗透的关系:
1) 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窥视西方法哲学的演化轨迹和脉络
2) 西方法哲学中也包含了许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 (吕师的归纳很精彩)
B,VS 法理学
1, 我国的法理学同西方与法哲学有同义性的法理学仍有不同,主要是法的实证理论。
2, 两者的互相指导关系:法理学要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提取依据和材料;西方法律思想史通过法理学对历史上的材料进行科学取舍评估
3,两者形式和方法论上的不同:法理学以横的理论阐明法学基本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以纵的历史为线索阐明
C,VS外国法制史
1,思想史VS制度史
2,理论法学范畴VS历史法学范畴
3,西方比外国的范围要小
D,VS西方法学史
法学史研究法学的历史发展线索和演变规律,虽然包含或渗透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但研究侧重不同
E,VS西方法律文化史
1, 法律文化: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引导和制约它们发展的观念、精神和价值体系。(张中秋)
2, 层次
外层:器物层次:法律机构和设施
中层:制度层次: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
内层:心理和价值观念层次: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和理论学说
3,西方法律文化史的外延大于并包含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外延,后者是前者的内层
精华和核心
F,VS西方哲学史
1,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哲学指导法学,哲学史的研究对象比法律思想史更宽泛
2, 西方法律思想家很多都是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都包含在哲学思想中
G,VS西方政治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础上建立
2, 研究对象与范围各有侧重
H,VS西方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自然法观念同西方思想史联系
2, 但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不能泛道德主义,自然法不能代替所有法学思想和流派
I, VS西方社会、经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归根到底受制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德国民法典是怎样炼成的
1、早期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派”是一种概括性分类,最早有“自然法”意义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这其中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中的毕达哥拉斯、普罗塔哥拉等,他们在政治思想和哲学论著中肯定了“自然主义”的正确性。但是早期西方国家都还处在蒙昧状态,法学还只是宗教、哲学、规则中的一种模糊概念,直到古罗马时期才相对明确提出“自然法”概念,斯多葛主义出现使自然法观念的到加强,他们认为自然法的核心即是正义。到了中世纪,西方文艺、思想、政治受到神学的禁锢,自然法思想也被曲解为“神学自然法学”,这段时间的自然法学就不为道也。
2、古典自然法学
文艺复兴开始,欧洲社会发生巨变,随着新教崛起、重商主义出现、政治实行开明的专制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在效力上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高于实在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的。换个角度从哲学上来说,理性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认识方式,有着演绎和推理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的主流观点是主张人应该处于一个自然的状态,这是人类的早期状态,没有国家、和法律的存在。[1]换句话说,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君主制定的叫“人定法”,他的效力是比不上“自然法”中的正义思想的,人民应该以自然法中的正义为最高行事标准。
3、新自然法学派
19世纪,自然法学派遭到历史学派(主要思想:法律不是理性产物,而是民族精神的传承;社会的法律其实是历史慢慢自发产生的;法律的根本渊源是习惯而不是立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要思想:恶法亦法;聚焦于现行法律法规研究;法律是国家当权者的命令)的攻击。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一种虚无缥缈,甚至是虚构的体系,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存在。但是在20世纪连续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看到了纳粹的残暴,法律可能会变成推行集权和暴行的工具。因此人们重新认识自然法学,他们大都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的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实际上,法学历史源远流长,因此诞生过诸多流派,包括自然法学在内,还有历史法学、注释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社会法学、批判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等等。而当今学界定义的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他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对法律的认同相宜异。自然法学派在意法律是否正义,即“恶法非法”,人们不必去遵循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意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即“恶法亦法”,法律一经确定人们就必须遵守;社会法学派则更加在意实用主义,即“有用即法”,法律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只要受益大于损失,那它就是好法。
法学论文写作的技术规范有哪些
壹
谈到《德国民法典》,人们总是免不了拿它与《法国民法典》作一番比较。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因素。大陆法系的这两个代表性法典,彼此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又各有千秋。
▲德国民法典
从日耳曼人公元476年攻灭西罗马帝国并在帝国废墟上建立了相对落后的社会开始,这个民族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便与罗马文明结下了不解之缘。15世纪后半叶开始,德意志国家全面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继受。一方面,形成于日耳曼习惯法渊源的法律及其相应的形式与制度在中世纪后期给日耳曼人社会提供了现成的典范;另一方面,当时的德意志并未真正确立起中央集权的帝国司法机构与体系,一个代表着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本身的法律职业阶层也尚未形成。因此,体系完备的罗马法便顺利地进入德意志人的法律生活。
1495年,帝国法院的建立也为对罗马法的继受提供了一个实际的保障。当时帝国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以作为整个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创造新法或是用习惯法都未必恰当,于是他们选择了利用现成的罗马法。法律学家们看重罗马法的态度在司法界随之而蔚然成风。既然全体法官都成了罗马法学家,罗马法的全盘继受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1871年,德国实现了统一。此前的德国处于割据状态,各地实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类:在继受罗马法和教会法、日耳曼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各王国自己的地方法;特定地区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统一后的德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然而法律的不统一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于统一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日益强烈。就此而论,德国和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的背景也是相似的。
但是,《德国民法典》又别具特色。仅用四个月就起草完毕的《法国民法典》饱含了法国人令人倾倒的,而制定过程历时二十余年的《德国民法典》则体现了德国人严谨深邃的理性精神。
贰
在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所有条件齐备之前,德国不同的法学流派之间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这场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的胜利。
1814年,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就在其论文《论统一民法典的重要性》中提出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他认为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的统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就成了德国独立和复兴的基础。
与此对立的是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时任柏林大学校长的萨维尼同年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他认为马上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为立法创造条件,之后才谈得上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双方由此而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这两位代表人物的立场迥异,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博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
当时的德国的确不具备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政治基础,萨维尼的观点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而蒂博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而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理法学派的形成。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一个世纪
萨维尼在论战中取得胜利,《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将近一个世纪。最初的历史法学派,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以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所组成。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这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分道扬镳。这也是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发展的必然走向。
在“外”与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也由于萨维尼的观点和这场论战,19世纪德国的法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为后来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的德国不同法学流派围绕着德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进行了几十年的争论。
叁
19世纪后半叶,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萨维尼的后来者们建立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它是历史法学派的第一分支,因对《学说汇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重新组合而得名,而《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就是“潘德克顿”。这个学派创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论体系,由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构成。在继受了《学说汇纂》的基础上,把债法放到比物权法优越的地位,反映了当时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债法理论的成熟。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年,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实际***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温德沙特。
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的民法典。于是,直到1887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订法典已经整整过了13年零4个月。
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制定民法典。第二草案框架基本与第一草案相同,但是吸收了一些反对意见,对不合时宜的自由主义作了长达5年之久的反复修改。1896年,该草案经联邦会议审议改动后就成为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肆
《德国民法典》共有5编、 35章、2385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了103条,是19世纪末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内容反映出它仍是一部传统的民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的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但《德国民法典》也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
首先,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书,而不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圣经。这是《德国民法典》与语言平易的《法国民法典》最显而易见的不同。
其次,从内容上看,《德国民法典》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候,理性主义已趋于完善,但是德国人恪守保守的传统,并没有像法国那样在理性主义的思想影响下直接爆发政治行动。理性主义对德国的影响在法学上表现为各种私法原则朝着系统化方向发展。萨维尼更是深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他晚年的巨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开辟了体系性原理法学的道路,这种模式就是后来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原型。《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立法技术方面全然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潘德克顿法学的五编体例为传统民法的发展带来了一丝活力。
《德国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又一个民法发展的里程碑。它用语洗练、论理精致,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一种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这一民法流派以严谨、抽象、逻辑性著称,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大陆法系从此法、德并立,各有所长。
《德国民法典》制定后的百年中,德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动,这样的社会变迁直接影响到民法典的实施。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的经济恶性膨胀、魏玛共和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纳粹德国以及战后东西德国的对峙、90年代德国统一,《德国民法典》不断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司法官员与学者们不断用判例学说来丰富法典内容,力求使法典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一致。有意思的是,虽然一个多世纪以来140余次的修改删减使《德国民法典》实际上的条文数目不断变化,但它在形式上仍然保持2385条。我们今天看到的《德国民法典》,已经不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那部民法典,虽然人们对《德国民法典》的最新修改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强调自由和独立的文化纪念碑,始终值得人们高度重视。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法学论文写作的技术规范有哪些如下:
注意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格式问题。首先,学长发现,有不少同学的论文交上来后,会呈现出字体大小不一致、行间距不一致等情况。一般而言,文章正文的书写应当用宋体五号或者宋体小四号大小,其中的数字或英文应当用“Times New Roman”的格式。
法学介绍如下: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的发展介绍如下: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
外国的法学介绍如下:
在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
自然法学派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实证主义法学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社会法学派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二、权利与权力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