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相关资料:
自然法学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性恶论。即一元性肯定性结论。主要观点是:1.人性存在根本的不可克服的缺陷。2.人性的缺陷是都具有的。3.人性的缺陷表现为:第一,根本性的无知,即有限的生命与知识相对于无限的宇宙;第二,本能上的自私与残忍-------也即现代基因科学证明的自私是基因的第一属性。这些缺陷属本能的、基因的,是人的本质决定的。是不能伴随着一种空想的社会制度所泯灭的,以此为人类生存必须的法律也只能健全而不应当消亡。自然法学以此为立法前提,从现实主义出发,建立了对人的缺陷的关注与限制的相适应的公正与监督,提出了抑制性本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的积极作用还在于:当人类对自身的、都具有性恶和缺陷有了正确的认识时,即能积极的分散和监督权力,就能施用民主手段参与立法与选举,就能构建法治与精神及道德的理想大厦,就会从信仰上反对专制与皇帝.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 (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妥善保存与承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贸然立法,其法律的根基必然浅薄,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详细阐述实证主义法学派
1、早期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派”是一种概括性分类,最早有“自然法”意义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这其中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中的毕达哥拉斯、普罗塔哥拉等,他们在政治思想和哲学论著中肯定了“自然主义”的正确性。但是早期西方国家都还处在蒙昧状态,法学还只是宗教、哲学、规则中的一种模糊概念,直到古罗马时期才相对明确提出“自然法”概念,斯多葛主义出现使自然法观念的到加强,他们认为自然法的核心即是正义。到了中世纪,西方文艺、思想、政治受到神学的禁锢,自然法思想也被曲解为“神学自然法学”,这段时间的自然法学就不为道也。
2、古典自然法学
文艺复兴开始,欧洲社会发生巨变,随着新教崛起、重商主义出现、政治实行开明的专制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在效力上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高于实在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的。换个角度从哲学上来说,理性是人类特有的一种认识方式,有着演绎和推理的特点。古典自然法学的主流观点是主张人应该处于一个自然的状态,这是人类的早期状态,没有国家、和法律的存在。[1]换句话说,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君主制定的叫“人定法”,他的效力是比不上“自然法”中的正义思想的,人民应该以自然法中的正义为最高行事标准。
3、新自然法学派
19世纪,自然法学派遭到历史学派(主要思想:法律不是理性产物,而是民族精神的传承;社会的法律其实是历史慢慢自发产生的;法律的根本渊源是习惯而不是立法)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要思想:恶法亦法;聚焦于现行法律法规研究;法律是国家当权者的命令)的攻击。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一种虚无缥缈,甚至是虚构的体系,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存在。但是在20世纪连续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看到了纳粹的残暴,法律可能会变成推行集权和暴行的工具。因此人们重新认识自然法学,他们大都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的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实际上,法学历史源远流长,因此诞生过诸多流派,包括自然法学在内,还有历史法学、注释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社会法学、批判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等等。而当今学界定义的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他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对法律的认同相宜异。自然法学派在意法律是否正义,即“恶法非法”,人们不必去遵循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意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即“恶法亦法”,法律一经确定人们就必须遵守;社会法学派则更加在意实用主义,即“有用即法”,法律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只要受益大于损失,那它就是好法。
形而上者谓之道是什么意思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审判战犯的需要,驳斥其为自己辩护时所说“所有行为皆是遵守当时的法律和服从命令”,援用自然法中恶法非法的观点对其辩护予以否定,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自然法学派复兴,新自然法学派受到普遍的关注。但哈特的学说呈现出一种向自然法靠近的趋势,依然较为流行,因此新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仍呈旗鼓相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或其他哲理法学派。
法家和儒家的思想核心有什么不同?
形而上的东西就是指道,既是指哲学方法,又是指思维活动。形而下则是指具体的,可以捉摸到的东西或器物。形而上的抽象,形而下的具体。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的意思是:道,宇宙的本源,形而上的本体,超越一切世间存在,包括时空能量因果这些存在。
器,有形的存在,大器者,名也,即文字文理真理公理,是道之载体。
这个句子的出处是
《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此内容出自《易经·系辞》,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儒家哲学中指无形的或未成形体的东西,与表示有形的或已成形的东西的“形而下” 对称。用来说明“道” (形而上)与 “器”(形而下) 的关系,即本源、本体和器物、现象的关系。
扩展资料:
1、《易经》指《连山》、《归藏》、《周易》三部易书。其中《连山》和《归藏》已经失传,现存于世的只有《周易》。
2、《易经》是阐述关于变化之书,长期被用作“卜筮”。后人多学习其哲理,因而成为一部博大精深的辩证法哲学书。“卜筮”就是对未来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而《易经》便是总结这些预测的规律理论的书。
3、关于“三易”之说。《周礼》“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易》,二曰《归藏易》,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卦六十有四”。就是说,在周朝《连山易》、《归藏易》、《周易》这三个易由卜官掌控,对国家大事、军事战争、祭祀活动进行预测。?
4、《周易》是一部中国古哲学书籍,是建立在阴阳二元论基础上对事物运行规律加以论证和描述的书籍,其对于天地万物进行性状归类,天干地支五行论,甚至精确到可以对事物的未来发展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
《易经》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是什么意思
一、思想核心不同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以“仁”为中心,“仁”即“人”。
所以儒家思想都是以强调人的自身修养以及与周围人之间的活动关系为基础展开自己的理论体系。
道家思想的核心,则是以“道”为中心,“道”就是道理的意思。
所以道家思想核心目的是为了追寻一般事物的普遍规律。强调人作为万事万物的一员,应当适应自然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讲究顺势而动,无为而治。
法家的思想核心,是以“利”为核心,“利”就是利益。
这是一种非常功利的思想,强调如何通过术、法、势等手段帮助君主加强统治。所以法家都强调依照法律、法规来协调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生产活动关系,做到依法而行,依规办事。
二、治国方式不同
儒家思想的治国方式是“仁政”、“王道”、“礼制”,追求的目标“大一统”。
主要阐述的是在阶级社会里阶层之间的各种关系,比如君臣关系、父子关系等等社会秩序。
道家治国方式就很简单了,几句话就可以概括,那就是“无为而治”。
无为”的意思并不是“不作为”,其意思是指“不经过深思熟虑,无目的的作为”。
法家的治国思想非常功利,它的治国方式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治理国家,巩固君主的权利。
法家的思想割裂了传统文化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否定传统的阶级制度,因利而导,通过“法”、“术”、“势”三个手段来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三、主旨不同
儒家主旨是仁义,舍生取义,以仁孝治国。是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仁、义、礼、智、信;忠恕、孝悌、廉耻、名节等。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中庸之道,主张德治、仁政,讲究三纲五常,重视伦常关系。
道家主旨是自然和谐。道家的思想核心是“道”。认为“道”是宇宙的本源,也是统治宇宙中一切运动的法则。道家追求的是清净无为,修仙修真。
法家主旨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以法理治天下,即依法治国)。其理论依据是“万物以道为源为本”。“法”是道在社会中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
四、“无为”不同
儒家式“无为而治”的境界正是孔子心目中的舜帝圣王形象,正好代表了孔子说过三句评价舜帝的话。第一句话,孔子说:“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这里说的是权力的来源。舜得天下,不是他自己争夺来的,也不是尧私相授受的,这里所表达的乃是“天下为公”的主权观。
道家的“无为”主张是跟“绝圣弃知”的反智主义联系在一起。汉初的“黄老之术”为典型的道家“无为”之治,其特点就是不作为。
到了强势的武帝时代,出现了申韩之术的回潮,酷吏政治大行其道。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董仲舒“复古更化”的意义才凸显出来。“复古”就是局部恢复先秦的治理之道,“更化”就是改革掉秦制中严酷的法家色彩。
法家大专制主义论者式“无为”的理想状态,就是商鞅所说的,“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法家的“无为”是要实现国家专制机器的流水线自动化运转,人民和官吏都自觉自动服从君主的立法,这样,就可以“不听君”、“不从官”了。但“君”依然掌握着绝对的权力,不容违抗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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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道家 法家的起源:
儒家,起源于中国并同时影响及流传至其他周遭东亚地区国家的文化主流思想、哲理与宗教体系。前5世纪由孔子创立,脱胎自周朝礼乐传统,以仁、恕、诚、孝为核心价值,着重君子的品德修养,强调仁与礼相辅相成,重视五伦与家族。
提倡教化和仁政,轻徭薄赋,抨击暴政,力图重建礼乐秩序,移风易俗,保国安民,富于入世理想与人文主义精神。
道家起源于《汉书·艺文志》曾记载,道家书籍有《黄帝四经》、《黄帝铭》、《黄帝君臣》、《杂黄帝》、《力牧》、《伊尹》、《太公》、《辛甲》、《鬻子》、《管子》等,暗示道家思想与伏羲、女娲、神农、黄帝、伊尹、许由、巢父、伊尹、姜太公、辛甲、鬻子、管子等人的治世思想有关。
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晋大地,从中华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礼法并重、邢德并举”的荀况,再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并且提出权力制约理论的韩非,以及吴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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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为:形而上的叫做道,形体以下的叫器
《易经》由本文的“经”和解说的“传”构成。
“经”由六十四个用象征符号(即卦画)的卦组成,每卦的内容包括卦画、卦名、卦辞、爻题、爻辞组成。
一:爻,卦画的基本单位为“爻”,爻分奇画与偶画,奇画由一条长的横线而成“—”,俗称“阳爻”;偶画是以两条断开的横线而成“--”,俗称“阴爻”。
每一卦从最底层数起,总共有六爻,六爻以不同的奇画偶画配搭,形成八八六十四种不同的组合。按易天地人三才观,初、二爻代表地,奇画为刚偶画为柔,三、四爻代表人,奇画为义偶画为仁,五、上爻代表天,奇画为阳偶画为阴。
所以用“阳爻”“阴爻”称谓奇画与偶画,是泛阴阳论的表现。 [5]?
二:卦画(卦的符号),即由六条“—”“--”奇偶画爻组成。
三:卦名,顾名思义即前面卦画之名,如“坤”“复”“既济”等。
四:卦辞,在卦名后,对六爻的综合总结,如“元亨利贞”,“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等。
五:爻题,即爻位名称,表示某一爻在六爻中的具体位置及奇偶画性质,六爻卦位自下而上数起,分别为初(即一)、二、三、四、五、上(即六)。“—”为九,“--”为六。如“初六”“九三”“六五”“上九”等。
六:爻辞,指单条爻的说明、描述文辞,一卦有六爻,故共有六条爻辞,如“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同一卦六条爻辞间相对独立、相对静止但又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表示不同时间、阶段事物的发展状态,以构成完整的发展、发生过程即全卦六爻整体内容总结—卦辞。
七:上卦与下卦和内卦与外卦,因六十四卦最初由三爻八经卦重之演变而成:“八卦成列,像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
所以六爻卦亦可以分解为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四、五、上为(上卦)或“外卦”,初、二、三为“下卦”或“内卦”。如“复”卦,上“地”下“震”,内“震”外“地”,“谦”卦为“坤”上“艮”下,内“艮”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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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易经)演变:
1、先天八卦
先天八卦,源自《说卦第二章》:“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错。”
按乾坤、兑艮、离坎、震巽相错排列,所谓“乾坤纵而六子横”。
2、后天八卦
后天八卦,亦称文王八卦,其出现远比先天八卦早。后天八卦源自《说卦第五章》:“帝出乎震,齐乎巽,相见乎离。致役乎坤,说言乎兑,战乎乾,劳乎坎,成言乎艮。”所谓“震兑横六卦纵”。
3、歌诀
周易六十四卦的排列顺序有多种,如“今传本”卦序、京房易传的八宫卦序、邵氏易卦序、长沙马王堆三号墓出土的周易卦序等。 [23]?
4、八卦歌诀:
乾三连,坤六断,震仰盂,艮覆碗,离中虚,坎中满,兑上缺,巽下断。
八卦代数:
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5、八卦五行:
乾、兑(金);震、巽(木);坤、艮(土);离(火);坎(水)。
6、八卦生克:
乾、兑(金)生坎(水),坎(水)生震、巽(木),震、巽(木)生离(火),离(火)生坤、艮(土),坤、艮(土)生乾、兑(金)。
乾、兑(金)克震、巽(木),震、巽(木)克坤、艮(土),坤、艮(土)克坎(水),坎(水)克离(火),离(火)克乾、兑(金)。
7、八卦旺衰:
乾、兑旺于秋,衰于冬;震、巽旺于春,衰于夏;
坤、艮旺于四季,衰于秋;离旺于夏,衰于四季;
坎旺于冬,衰于春。(四季是指每个季节的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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