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与影视剧中的不良诱惑有很大的关系你能建议同龄人如何拒

美好瞬间 2024-09-30
导读下为节选臧晓晓付丽娜论文《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其预防》节选。虽然所问不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但从社会、家庭、心理层面来说,有很好借鉴意义。3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3.1性机能早熟由于地球气候的变化,温度的..

下为节选臧晓晓 付丽娜论文《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其预防》节选。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与影视剧中的不良诱惑有很大的关系你能建议同龄人如何拒

虽然所问不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但从社会、家庭、心理层面来说,有很好借鉴意义。

3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

3.1 性机能早熟

由于地球气候的变化,温度的升高,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家庭的生活水平普遍明显提高,饮食结构得到了相应改善。特别是酸性营养的摄入,使得今天青少年生理成熟较之父辈提前了两年左右。同时,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他们又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来自父辈的关爱甚至是溺爱,因此,使得青少年的心理成熟期反而相应推迟。这种身心成熟的时间差距的拉大,势必给当今青少年带来性意识上的困惑,以及不受性道德制约的性攻击行为的增加。

3.2 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

3.2.1 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因而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市场经济其本身不可避免的负效应,造成了很多的空隙和漏洞,使犯罪(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条件与可乘之机增多。例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必然会造成一些企业亏损或破产,致使一些人下岗,失业,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当许多工人在品尝下岗,失业的痛苦的同时,青少年们也正忍受着待业的煎熬。当青少年人的热情、意志在茫然的等待中被消磨时,"成人感"受挫易使他们产生悲观失望、自卑等不健康心理,同时感到被社会抛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3.2.2 思想观念的变化及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对原有的以集体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产生怀疑和动摇,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观、价值观和"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拜金主义思想。由此产生了诸如、、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其滋生蔓延所形成的社会不良风气很容易污染青少年脆弱的心理,使一些青少年放弃原有的崇高理想和信念,而变的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而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可见,当今社会一些青少年在价值观上的偏离,确实刺激着他们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发展。

3.2.3 大众传播方面的问题

大众传播事业是当今世界最发达并仍处于迅猛发展之中的事业之一,它与人们现代的生活方式联系愈来愈加地密切,充当了人们的向导,尤其是对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来说,它更是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制还不甚健全,加之一些管理、宣传部门存在着思想性不强等原因在这些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得一些迎合不健康口味、格调不高、趣味低下内容荒诞的作品乘机而入,对不少青少年已有的消极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助长了某些青少年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刺激其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

3.3 网络的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世界以其缤纷的色彩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网络作为一种"立体媒体",因其极大的信息量及快捷方便的操作,已逐步从大中城市走向乡镇,从乡镇走向农村走入普通家庭,走到我们身边。 上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 青少年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逐年呈直线上升趋势。网络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生活,同时形形的思潮、观念,甚至是,暴力也充斥其间,青少年置身与这样一个毫不设防的虚拟世界中,不免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上网"冲浪",网络游戏常常使青少年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影响工作、生活,荒废学业;网上、暴力使青少年耳濡目染,在模仿、冲动下导致性犯罪及其他犯罪;而监控不力的网络平台又直接成为某些具有不良心理品质青少年的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成为网络犯罪行为人。

3.3.1 冒险挑战心理和寻求刺激的心理

青少年具有敢于冒险和创新、崇尚个人自主权利价值和尊严等心理特征,在社会约束逐渐弱化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以谋求自我发展作为行动的指导。但青少年往往把握不好自我发展的"度",为了张扬个性,他们热衷于当今时代最热门的领域发出挑战,醉心于别人认为不可能做成的事情,敢于挑战网络上的任何禁区,他们把入侵网络系统和破坏网络当成一种智力游戏,而且是游戏的最高境界,借此来表现自我,炫耀自我。1988年11月2日,美国少年莫斯里为展示自己的"蠕虫"而在网络上试验,导致6000多台计算机(其中包括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一些军事基地和主要大学的计算机)同时感染上而被迫停机,造成因特网不能正常运行。[6]

还有一部分青少年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主要是由于他们精神空虚,无所事事,把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看作是一件富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情,从中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需要。例如:1998年4月25日下午,我国四川的一个硕士生赵某神不知鬼不觉地在中国公众媒介通信网贵州市信息港站点登陆,用一幅*秽的取代了"贵州省情"网页页面上原有的背景,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7]

3.3.2 自我实现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而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看来,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即人们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一定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以求得到社会、他人的肯定和认同。

青少年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产生了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而由于年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及其他条件的限制,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而互连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平等,在网上,不管是谁,大家都以符号的形式出现。这里没有天然的权威,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人物,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网络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网络技术的另一特征是专业化程度高,现实生活中被看作受教育对象的青年人,在网络世界有着自己开辟的精彩世界,在这里他们有着更多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这种技术特征易造成青少年单一的技术崇拜。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为的是引起别人的注意,得到别人的承认,他们甚至通过在网络上制作、传播网络,入侵他人计算机等违法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挑战自我,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重要,并以此作为向他人炫耀的资本,从而使起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如:美国国防部曾多次遭黑客侵入,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的一次调查中,将一名年仅18岁的以色列年轻人抓获。据说这名18岁的年轻"黑客",曾数次进入美国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疑人称,他并不存在什么主观恶意,更没有险恶的犯罪动机,在他进入该系统时,还为系统弥补 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他感觉这样做"很棒",甚至还觉得自己是高技术领域的"罗宾汉"。[8]

在我国,目前网络犯罪青少年基本是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本来在校成绩差或沉迷网络后成绩变差。于是,他们感觉学习压力大,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加之家长、老师的批评,同学的瞧不起,他们便产生一种做人的失败感。为了摆脱"弱者"的地位,他们便在网络上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以此获得网络同行者的"尊重"。从而,心理上获得一种"强者"的满足感、愉悦感。

3.3.3 孤僻心理

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功能,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青少年由于自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学校中受到同学们的嘲笑,在社会上又遭到歧视,导致他们对现实社会的悲观、失望,甚至怨恨。这些心理是他们将现实世界的情感移植到网络世界中,试图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来寻找安慰 。青少年渴望得到社会的重视、人们的关注,这本是正常的心理需求,可长期的压抑使他们的心理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状态,为了在短时间内引起别人的关注,他们便在自己擅长的网络世界中"大显身手",充分地暴露其压抑在心底的需要和欲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美国少年莫尼克正是由于自小父母离异,又受到继母、父亲的虐待,同学们的歧视和嘲笑,便以"让大人们特别是有权有势的权贵知道我的厉害"为奋斗目标,制造了全球最大的网络破坏案件。[9]这些孤僻的青少年在网络上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的 同时,也在现实中迷失了自我。

3.3.4 青少年的年龄、心理、生理特点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青少年处在精力旺盛时期,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青少年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另一方面而又急于表现自己的能力,但由于其他条件的束缚不可能独立,因此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跟从性,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在网络中,一旦他们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犯罪。

3.3.5 青少年网络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对法律常识了解得非常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公众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后果严重已触犯法律。他们往往被法律追究,受到法律制裁时才"恍然大悟",但是已经悔之晚矣。

3.3.6 法律规章滞后,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网络发展十分迅速,迄今已拥有1960万网络用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就网络犯罪进行立法,网络法律运行规则一片空白,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于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

3.3.7 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

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根据传播学原理和思想宣传的理论,对上网青少年进行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社会发展所需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实践活动。但是,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等组织忽视了青少年网络德育工作,没有很好地引导广大青少年,致使网络犯罪数量增加。

3.3.8 不良网络环境的影响

因特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向所有人开放。网上信息良莠不齐,极易导致广大青少年误入歧途。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因特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暴力、言论等不健康信息,这些网上垃圾,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网络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诱因。

3.4 来自学校教育的不良因素

如果说,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则可以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学校是有组织、有、有系统、有目的地对孩子们进行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健康情操等全面教育的场所,它在孩子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高尚道德、健康情操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使学校教育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3.4.1 学校教育内容的不平衡性

所谓不平衡性即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如中小学在德和智的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众所周知,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往往把德排在第一位,可见,德在整个社会形态中何其重要。然而,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却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学校忽略了德育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家长则步学校的后尘只关心孩子的考分成绩,却忽略了考分是怎么来的。于是为了博取老师、家长的欢心,有的孩子一心专攻课本知识,缺乏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多数所谓的"差等生"就是如此。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由于学校教育的平衡,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

3.4.2 教育方法和态度方面的局限

中小学教育由于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一些教师在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方面也受到局限,不能很好地针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取有的放矢、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特别是对差等生的教育,多取轻描淡写、简单空洞的"说教式",不能深入其心灵进行疏导教育。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有的孩子被开除学籍,有的逃学、辍学、注向社会,有的则是最终走向犯罪。

3.4.3 学校管理方面的不合理性

从普遍情况看,目前中小学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合理现象:一是严抓严管型。这类学校规章制度过分苛刻,但又赏罚不明,因而正气树不起来,歪风又刹不住,对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二是管理松散型。这类学校校纪不严,学生不受约束,因而恶习盛行,抽烟、喝酒、打架、早恋以及拉帮结伙之风蔓延,造成学校秩序混乱,学风不正。这种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3.5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之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家庭在青少年生活中扮演最重要的社会控制角色是各种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正像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是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10]一个人的社会过程始于家庭,其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着其一生的发展。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这往往是造成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3.5.1 残缺的家庭结构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以同年的离婚数和结婚数相比,20世纪70年代末仅为3:100左右,到2002年则达到15:100,一些大城市甚至高达25:100至30:100。[11]夫妻双方的离异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残缺不全,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还形成了"潜在"的残缺家庭。正如闹钟缺少齿轮而不能运转报时一样,家庭的残缺影响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家庭正常发挥其功能,从而引发家庭失灵。生活在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一个完整的情感空间,感情片面发展,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的情况。为了寻求理想的情感空间,他们往往向外界寻求关爱。由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制能力不强,更易蒙受感情欺骗,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3.5.2 恶化的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指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婚姻不和谐,经常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务,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青少年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如果青少年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好的情感,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被父母遗弃,或者置之不理,在家中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美国学者麦考德(J.McCord)在一次研究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时发现,在所有越轨青少年中,有11%的在家中得到关爱,20%被疏忽,19%被虐待,而被拒绝的则占50%。[12]可见,父母的关爱对子女是多么重要。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我国父母的偏袒、保护、溺爱更多的是在生活方面,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沟通实际上很少,子女所体验到的理解和温暖情感低于常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特别容易受到外面不良因素影响。

3.5.3 不适当的管教方式

古人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一语道破了父母爱护子女的方式。培养子女,不单是提供让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的物质养料,更重要的是要为其提供成长过程的精神营养。教育子女应向子女传授社会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教孩子从小就懂得如何区分真善美与恶丑,培养孩子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指导儿童的行为。[13]有的父母一味地娇宠溺爱,使孩子视父母的辛劳和给他(她)的服务是天经地义的,从未去体会他人的艰辛和辛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性。这种人贪婪、自私、任性、脾气暴躁,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好象这个世界都要围着他(她)转,从来不肯为他人奉献一点爱心。

还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严。这类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且对孩子怀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同时又不知如何去引导,爱变得畸形,只重管束、过度施压,甚至常常棍棒相加,孩子内心压抑、苦闷,为逃避家长的施压,孩子学会说谎;为寻求心理上的慰藉,孩子会逃离家庭结交坏人。甚至还出现由于父母要求过高,把自己不切实际的理想强迫孩子去实现,以至于孩子不堪忍受而反过来父母的惨案。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17岁高二学生徐力杀母一案便是其中一例。这是家长不切实际的要求逼使孩子精神崩溃,从而做出残无人道的疯狂行为。家长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的精神空间处于窒息状态,即使没有棍棒施加在肉体上,但在精神上早已被"杀死"。

一般来说,溺爱放任和粗暴打骂可能是我国父母管教子女的两种最普通的方式。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单方面的要求子女的较多,却又未能以身作则;重视子女的物质生活,却未能顾及子女的心理需要;以打骂方式要求子女服从,却未能很好的与子女沟通;凡事要求子女循规蹈矩,却未能给予信任与支持;只懂施行权威式命令,却不给予自主的空间等。这种既溺爱放任又粗暴打骂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主观因素

所谓心理动因,是指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形成密切相关的不良心理因素。犯罪人通过这些不良因素,从而内心化为犯罪心理。

4.1 错误的人生观

人生观是指人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犯罪青少年的认识水平极低,对许多人生问题愚昧无知、观念模糊,甚至到了颠倒是非的地步。犯罪青少年错误的人生观的核心有两大精神支柱--封建帮派式的江湖义气和追求感官刺激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随心所欲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关。在这种人生观的支配下,怎能不进行违法犯罪呢?[14]

4.2 错误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薄,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取蔑视的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此外,不守法的错误示范也是潜在的影响因素。现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大的如卖*、嫖猖、贪污、凶杀等案件,小的如乱倒垃圾、乱闯红灯、偷税漏税等,这些错误行为,青少年长期耳濡目染,集非成是,往往也成为不尊重法律权威的根源。

4.3 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认知结构是指个人在感知及理解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结构。犯罪少年认知结构的不成熟,表现在:一是在时间因素上,不能很好的把事物或现象与它的过去、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孤立地对待认知对象,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在空间领域不能与其他事物或现象作很好的比较,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二是缺乏批判力、内省力、自觉性、预见性和适应性,因而对处理复杂的事务有困难;三是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往往会感情用事,一旦有了犯罪欲求的倾向,就变得难以抑制。[15]

4.4 情绪的易激动和外露性

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容易促使犯罪青少年产生。当爆发时,往往会不顾后果。大家斗殴时,由于他们爱虚荣、好逞强、想当英雄,就更容易激动,动刀动枪,疯狂至极,不把对方打败决不罢休。当他们过后冷静下来时,一般也会后悔;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会感到恐惧。他们的情绪容易外露,高兴时手舞足蹈,得意忘形;不高兴时则会恼羞成怒。同时他们的情感极不稳定,表现为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愤怒时十分凶残粗暴,高兴时也容易动感情。如果教育者对他们缺乏感情,取讽刺挖苦、粗暴的态度,他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与教育者顶嘴、打骂;如果教育者富有情感,往往会产生好的效果,甚至会使他们感动得流泪,表示决心悔改。但是这种情感常常出现反复,事过境迁,犯罪青少年会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人以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感觉。

4.5 明显的两重性

犯罪青少年在实现社会化目标方面表现出意志的薄弱性,在实施反社会的活动中却表现出意志的顽强性。[16]犯罪青少年大多数来自于学习差、品德表现差的双差生和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顽劣少年,说明与其意志薄弱不无关系。犯罪青少年在矫治过程中,无论在学文化、学技术方面,或在生活、劳动方面,往往怕苦、怕累、怕困难,缺乏改正错误的勇气,这正是意志薄弱的表现。犯罪青少年的意志薄弱性,很容易在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下,使意志活动偏离社会要求。与意志的薄弱性相反,却能千方百计地排除主客观困难和障碍,显示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顽强意志。如为了私欲的满足,冒死去犯罪,或胆敢以身试法;在审讯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坚守同盟拒绝供认,坚不吐实;在矫治过程中,有的犯罪青少年敢与管教人员对抗,或不顾人身安危实施逃脱。

4.6 冒险性

犯罪青少年在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支配下,在犯罪时表现出狂妄自负、盲目冒险的不良意志行为。例如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知道骗钱是犯罪的,但是要享福,就不能怕担风险。只有胆子大的人才吃得开。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为了弄更多的钱,即使冒点风险也是值得的。我尝到了惊险后的愉快。"犯偷窃罪行的青少年大多认为,干这一行是靠"三分技术七分胆";还认为要有"要想当小偷,就得不怕揍"的思想准备。有的犯罪青少年说:"我宁可为了抢钱冒险而死,决不会碌碌无为而生。"犯罪青少年在谈到自己违法犯罪前后的心理状态时,几乎都提到了冒险心理。他们说,犯罪前都感到不同程度的恐惧,但是为了吃喝玩乐,便会横下心,敢冒风险,认为只要考虑周到,并没有生么了不起的;违法犯罪时,只想到快得手,豁出去了,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发现后,能摆脱就摆脱,摆脱不来了就听天由命。审讯时,或者先编瞎话,实在不行就说点真话,还显得态度较好,或是以不回答来回答一切,以不承认来对付一切。刚进少年管教所时,他们打算"牢内损失牢外补,出去后接着干";犯罪青少年的冒险心理,虽然有的也能得逞一时,但只能使他们在犯罪的泥坑里越陷越深,终究也逃不出法网。

4.7 易受暗示性

由于犯罪青少年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很容易接受别人的暗示而盲从。在球迷闹事、街头暴力等集群性违法犯罪活动中,很容易随波逐流,稀里糊涂的跟着干坏事;在青少年犯罪帮伙中,很容易在邦或头目和其他成员的语言、表情、动作的暗示下,进行从众性的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少年容易受人挑唆、怂恿,去实施犯罪行为。凡此种种都说明犯罪少年缺乏意志的自觉性而具有较强的易受暗示性。

5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策略

5.1 从社会方面的预防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惩治司法腐败现象,严肃法纪,在社会中树立法制权威,增强其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大力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对毒害青少年严重的"黄、赌、毒"要实行长期的专项斗争,逐步清除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通过舆论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教育,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形成一股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强大社会心理力量。

规范文化影像市场的管理,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查禁和打击。同时,要加大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力度,以寓教、生动活泼的形式来引导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陶冶青少年的情操。加大素质教育推行的广度和深度,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思想教育方法,注重知行合一,并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同时,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控制学生流失现象。

完善我国青少年的立法工作,对青少年在生活、学习、工作中的权益,应以详备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切实的保障。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是否正确?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实施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秽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暴力等音像制

一次犯罪被害经历,要详细论述案件的经过。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是正确的,原因有如下:

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

一方面,人生目的规定了人生活动的大方向,对人们所从事的具体活动起着定向的作用;另一方面,人生目的又是人生行为的动力源泉,为实现人生目的,人们会注重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

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

人生道路崎岖不平,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不同的人生目的会使人取不同的人生态度。正确的人生目的可以使人无所畏惧、顽强拼搏、积极进取、乐观向上;错误的人生目的则会使人或是投机钻营、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或是虚度人生、游戏人生、放纵人生,或是悲观消沉、看破红尘、厌世轻生。

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

正确的人生目的会使人懂得人生的价值首先在于奉献,从而在工作中尽心、尽力、尽责;错误的人生目的则会使人把人生价值理解为向社会或他人进行索取,从而以追逐个人私利为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生,以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尽义务为无价值、无意义的人生。

不同的人生目的会有不同的人生选择,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追求,不同的人生追求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价值。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

1、人生目的。

是终生一切行为活动的终极目的,包含着(终生的)终极目标、终极目标的主体范围的友爱信仰、最大限度地实现关于自己个人利益的终极目标和其他主体的终极目标的原则和友爱次序的友爱信仰。人生目的存在正确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

2、人生态度。

是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主要包括人们对社会生活所持的总体意向,对人生所具有的持续念以及对各种人生境遇所作出的反应方式等,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稳定的心理倾向。

人生态度作为人生观的主要内容,是人生观最直接的表现和反映,它要回答“人究竟应该怎样活着”的问题。人生态度就是对待人生的心态和态度,就是把人生看作什么,不同的态度产生不同的人生和价值观。

3、人生价值。

是人生观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价值“具体”在人生观领域中表现。人生价值的价值量大小,由人生价值目标的境界及实现程度来决定。是否与社会总理想目标相一致、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多大贡献,决定了社会成员个体的人生价值。

青少年犯罪原因

讨论]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一条围巾撕裂6个家庭 杭一女高中生命丧同学之手

昨天,记者接到热线: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随后这一消息被警方证实。截至昨天上午,5名加害者悉数被杭州警方抓获。令所有人惊异的是:他们竟是死者的同学。

昨天下午,记者获悉案件大致经过: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随后弃尸野外。

这起命案不仅毁了6个孩子的前途,撕裂了6户家庭,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关注。

目前,杭州警方正对案情进一步调查。

惊闻噩耗家长掩面而泣

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当其中一位家长在得知自己的女儿是5名行凶者之一后,掩面而泣。与其余4名行凶者家长一样,面对被害者家属,他们将承受一辈子的痛苦,遭受无以言尽的精神折磨。

其实早在半年前,杭州萧山区一名高二男生,也为一件不起眼的小碰擦,将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学生。而这名出身贫寒之家的女学生受害时,刚参加完高考,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

这两起凶杀案中,死者和加害者都是处于花季中的少男少女。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会拿刀,而且杀的还是自己的同学?十几岁的孩子心里究竟有多大的仇恨,使得他们必须把解决问题的方式全都归于暴力?

这样的青少年犯罪令人震惊

一位办案多年的资深警官对记者说,分尸,且出自按理看连杀一只鸡都害怕的青少年之手,让人震惊。这位警官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一直存在的老问题。过去一般比较常见的是以大欺小、偷盗、抢劫、打群架等等,类似这起集体将同窗并支解的恶件应是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新问题。

在一般人眼里,女生往往与暴力绝缘。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5名行凶者中,4人竟是女生。警官说:“女孩子在犯罪中表现出的暴力程度,大体可以反映出目前一些青少年对暴力的一种心态。”

当文静、柔弱的女孩子,开始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时,我们的家庭、学校、社会真的需要重新思考和反省。

家长感到教育责任很重

在杭州一个学生家长论坛中,不少孩子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家长纷纷就此发表评论。

水香苑清说:我觉得家庭教育出了问题。现在的家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做父母的都非常溺爱孩子,生怕自己的“心肝宝贝”在外面“吃亏”。于是传授给孩子一些“不吃亏”的方法,如何与人“针锋相对”啊,如何骂人、打人啊,等等。如此教子,虽说能培养孩子好强争胜的性格,但最终也有可能把孩子培养成打手或杀手。

木子的妈说:很多家长往往在满足子女物质要求之余,而忽略了与他们沟通。我女儿正处于后青春期,情绪也是一会高潮一会低潮。我和她爸更是提心吊胆。奉劝子女在外地读书的家长,没有手机的赶快买,宿舍没有电话,要求学校赶快装,只要有一天听不到子女的声音,就忧心忡忡的。

琪琪爸说:现在的孩子不能与以前的孩子做比较,社会不是从前的社会,压力也不同从前,孩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一些他们这个年纪不应该掌握的知识,往往应该掌握的心理及生理变化却由孩子们自己畸形完成。这样的环境中,孩子们的心态会自闭;而在家里,父母很少能真正听听孩子们每天都在想些什么,在学校里,老师关注的只有学习、只有成绩,十几岁的孩子看似风华正茂,可心中不知淤积了多少阴暗。

对生命尊重教育的缺失

昨晚,记者访了杭州市青少年热线心理咨询师杨迪老师。听到又一起学生案,她感到非常痛心。“这起命案再次折射出我们长期以来在孩子教育中的一个缺陷——‘对生命尊重’的教育缺失。”

“这导致我们的青少年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生命的漠视。除了伤人,,还包括自杀。”她说,正是由于学校和家庭情感教育的苍白,更强壮、更聪明的青少年一代,反而少了善良之心、同情之心。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社会更关注的是孩子或学生如何去竞争,而如何爱护、同情、帮助别人慢慢淡出。“这种冷漠是最可怕的。”

不知道大家看完后有什么想法,不妨我们先讨论一下,学生和家长朋友可以站在各自立场上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人性本恶!婴儿竟是世上最暴力的人

特里姆布雷和其他国家的科学家现在已经证明,人类从开始呼吸第一口气时,就具有感觉愤怒的能力,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就可以表达他的愤怒。等孩子长到两岁的时候,以发脾气为表现形式的达到顶峰。到3岁的时候,他们的暴力行为反而开始下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从3岁开始,在整个的一生中,人的暴力程度呈下降之势。只有大约5%的人在青年时代仍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暴力性格。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危险的一群人。

我们有时候难免看到震惊世界的案件,人们在震惊之余也在问:是什么原因会使一个人可能因为一件小事就大开杀戒?人的暴力行为究竟是怎么回事?加拿大著名的暴力行为研究专家特里姆布雷最近公开了他的最新研究结果: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青少年通常是最容易诉诸暴力和犯罪的一个群体,但人类的暴力倾向通常是在蹒跚学步的幼儿时期达到顶峰的。的是,两岁大的幼儿尚不能给人类造成太大的危害,但如果你不及早帮助他们控制愤怒情绪,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即使想帮他们,恐怕为时已晚。

习以为常的幼儿暴力

有个小男孩叫马克西姆,他有一双棕褐色的大眼睛。在情绪正常的时候,他能说出字母表中所有的单词,还能自己整理头发,一板一眼地唱彼得?加百列爱情歌曲《在你眼中》。

但如果发起疯来,那简直是讨厌极了。他会拍打自己的妈妈,并冲她大声尖叫。他会拿着塑料消防车玩具,追着托儿所其他小朋友猛打一气,有时还会好几个小时站在墙角推搡别的小朋友。如果有什么事不合他的心意,即使芝麻大点儿的事,他也会气得浑身发抖,面色铁紫,有时甚至会呕吐。

马克西姆年轻的妈妈朱迪思无奈地说:“有时感觉他好像都快喘不过气来了。”而马克西姆还不到两岁!据加拿大的一项调查结果发现,两岁左右的孩子处于最易发怒的阶段,同时也是人类攻击意识最强的年龄。

数十年来,暴力行为一直被看作是青少年荷尔蒙和睾丸激素发育所造成的问题。加拿大一家机构2002年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绝大多数加拿大人都认为,人类在十几岁时暴力思想最为严重,因此,他们认为这个年龄段孩子的家长应该格外注意孩子们的举止,教育孩子控制自己的情绪。然而新的研究结果却与这项民意测验的结果大相径庭。研究发现,两岁左右的幼儿其实是攻击意识最强烈的一个群体,这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几乎每一个像马克西姆一样大的小男孩或小女孩,他们最容易发怒,与青春期的男孩或女孩相比,他们有过之而无不及。

研究人员指出,全社会一定不要忽视孩子幼儿期的这种暴力行为。如果忽视这个问题,有可能意味着孩子未来成长的道路将异常曲折,将来不可避免地与青少年犯罪、辍学,甚至成人犯罪联系起来。家长们应该对孩子加以教育,让他们知道该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具有强烈攻击意识的儿童不早早学会控制自己的怒火,那么他们长大后有可能无法做到这一点。

特里姆布雷表示:“自然之母真是太神奇了:你最坏的时候,恰恰是你最小的时候,你可以用20年来培养自己的性格,学习与社会共存的能力。”

心理学家指出,父母离异会影响孩子在智力、性格、情绪和对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更有甚者,还可能造成其精神异常和心理变态。正如当代儿童心理学家李?索克所说:"离婚是80年代以来儿童面临着的最严重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问题。"

事实上,专家和教育界人士指出,单亲并不等于不幸,单亲家庭同样可以营造快乐。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单身父母的心理状态、生活状况,单亲家庭子女的心理成长及教育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为心理卫生学家研究关注。有关部门和一些学者已着手研究单亲子女教育及心理问题及改善方法,以期为"单亲"孩子消除心头阴影,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完)

青少年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教育无效或失败的直接后果。惩罚从来不是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生敞亮,使人生的终极可能性敞亮。毫无疑义,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其中的问题虽然是复杂且多方面的,但这样的追问亦是必须的:青少年犯罪与道德救赎的可能在哪里?是否可能?何以可能?

(一)欲望的囚徒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全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再分配,使不同收入层的分化加剧。"恐贫症"成了公众的社会性心病,人成了欲望的囚徒。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人的潜在欲望获得了"合法化"的地位,结症也许在于肯定个体欲望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个体欲望的自由被同时夸大了。于是社会结构和心理的失衡便成为犯罪的诱因。

(二)终极关怀的缺失

主流意识形态的解冻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吸纳,带来了价值判断的多元与生活方式的个性化,终极关怀不得不让位于"及时行乐"的唱词。各种价值观并存所造成的混乱,让正处于人生的弱脆期和敏感期的青少年无所适从。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和健全,可以减少由社会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激化的犯罪行为,由于社会保障是作为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保障,至少能够消除和减少那些为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发生的犯罪行为。"适者生存"的自然进化论是否适用于社会进化?我们如何保护弱势群体?这些问题都亟待探讨、回答。

(四)城市化进程中的可乘之机

随着人口流动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有人把犯罪现象视作"现代化的副产品"。"有钱就有一切"成为行动纲领,什么都不信什么都敢做,以致陷入了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道德沦丧、理智毁灭的境地。

(五)同辈交往中的负面影响

同辈交往原指在年龄相同或相近的群体中发生的人际交往,由于社会对青少年群体的独特关注,现通常专指在青少年群体中发生的交往。同辈交往是青少年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动态上表现为信息沟通、物质交换;在静态上反映为人际关系,即通过动态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情感联系。由于青少年的敏锐与个性的不成熟,往往情绪强烈,易走极端,致使部分人为获得"自尊"而攀比,为"行侠"而入魔,为"仗义"而铤而走险。

美国人常常自诩美国社会是文明世界的楷模;然而,人所共知的事实是,美国社会的犯罪率居世界首位。我们不需要一个充斥着暴力、犯罪、和*乱、爱滋病流行的“文明社会”;也不需要导致这种丑恶现象的动物性放纵的自由价值。不幸的是,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颓废腐朽的美国文化连同美国先进的管理理念一起被引入我国。尽管我国各部门的领导都把“三个代表”当口头禅,可是我们的教育部门却把科技知识等同于先进文化;教育只偏重于传播科技知识,而疏于培养青少年的信仰精神和良善品德;乃至出现了博士生导师制,大学生充当黑帮头目,女大学生由于嫉妒用硫酸将成绩优异的同学毁容,以及震惊全国的大学生案等等怪现象。文化部门搞不清什么是先进文化,干脆把“价值多元化”当作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放纵一些邪恶的价值观危害社会。广播电视部门则把文化当商品,将内容与金钱效益挂钩,极力渲染暴力、、*秽等等邪恶的东西, 去迎合现化文化培育出的人类不健康心态、以及人类低级庸俗的兽性。

任性、懒惰、嫉妒这些所谓的“人性的原恶”既不具有普遍性,又不具有永恒性,只不过是人类后天的一种习性。

二、因满足而产生的违法犯罪动机

俗称性动机。这种动机是由异常心理发展而来的。是以男女双方的深厚感情为基础的,它是随着人的生理发展和社会交往而产生一个对异性的认识和情感。即受到生理的自然属性的制约,又受到人的社会实践的制约。那种不顾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把人类的性需要降低到动物水平的实践(单纯本能表现),放任纵欲,错误地认为“”就是,从而一昧追求*乱的性行为,是一种异常的性心理,这种异常的性心理一旦形成,必然会产生为满足这种欲望的性犯罪的行为。在这种动机驱使下,违法犯罪青少年实施的流氓、情杀、卖*等活动,正是这种思想主导下的反映。

三、主要由社会性需要产生的犯罪动机。常见的有:

(1)“友情动机”。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友情”动机,实质上是“哥们义气”。“哥们义气”既是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精神需要,更主要的是社会性需要,因为“哥们义气”是维系青少年犯罪团伙的纽带,也是青少年犯罪团伙头子控制团伙成员的枷锁。某所连续三年摧毁的21个犯罪团伙中,受“哥们义气”影响参加团伙的占70%以上。

在“哥们义气”支配下,他们活动猖狂,手段凶残,有持无恐。为了“哥们义气”,他们疯狂地、伤人、打架斗殴、偷窃、抢劫、以及挟持妇女,供哥儿们发泄兽欲。

(2)报复动机。

报复也是青少年很普遍的强有力的犯罪动机。近年来,因报复产生的违法犯罪动机占很大比例。报复动机会引起违法青年实施殴打、伤害、破坏等暴力行为,也会造成惨不忍睹的恶性案件。

如报复恋爱对象的碎尸案件,报复领导的持枪案,报复教师的持刀案,报复司法人员的爆炸案等,它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违法犯罪动机。流氓犯罪团伙首犯黄某,1987年在某中学读书时,一天在露天**场看**,对同校女生陈xx耍流氓动作,被在场的陈xx之父出面制止。事隔12年后的1992年12月1日下午6点左右,黄与同伙路过五金厂办公室,掏出断肠刀对陈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索赔损失费xxxx元。厂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出面制止,黄当即大打出手,砸乱办公室门窗,摔碎茶杯,并向厂方勒索现金。

(3)妒忌动机

妒忌是一种派他心理,往往在缺乏道德修养和心胸狭隘的人身上较为严重。妒忌也可成为违法犯罪动机,而且往往与报复动机混杂在一起。妒忌的产生有各种原因,他人的声誉、地位、财富、爱情和幸福等都能使某些人滋生妒忌心。在某些诱因作用下,这种妒忌心发展到强烈时,就会变成违法犯罪动机,以至对人进行毁谤,伤害和。有时妒忌动机可以酿成恶性案件。

四、主要由心理精神需要产生的违法犯罪动机

(1)虚荣心动机

逞强好胜,自我显示产生违法犯罪动机,是违法犯罪青少年所特有的。这种动机发生在打架斗欧的违法犯罪方面,但也发生在盗窃、抢劫、、流氓活动方面,甚至发生在与政法公安机关的对抗方面,如有的以进公安局的次数越多越感到“光荣”、“了不起”等等。

大家至今还会记得去年发生在北京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失去家人照料的少年张某、宋某让25人失去亲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但对受难者,对自己,还是对社会都造成巨大的伤害。事后,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失学并失去家庭关爱,肆意妄为的未成年人近3000人。

今年在长春发生的“3?23”恶性抢劫案,5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未成年人;最近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12名青少年15岁少女案件,其中9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云南大学学生4名同学后,亡命天涯,最终在海南三亚被抓获,此案震惊全国。

16岁的中学生小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多次偷看后,小雨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欲望,于是把女同学骗到家中,几个人对其进行。小雨等人因此分别被法院判处7年至4年的有期徒刑。

16岁的小张,2005年4月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到一个从事保安的工作,并与一起做保安工作的同事郭某、徐某等人成了吃喝不分的铁哥们。一天,郭某提出想出去旅游,并提出去抢出租车司机的钱。开始,小张不想去,但碍于面子他勉强同意了。去年4月25日,这几个人携带凶器对一过路女青年实施抢劫,最终被抓获,结果,小张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判以后,他对法官说:“是哥们义气坑害了我啊!”

陷阱九:粗暴管教

与娇纵溺爱相反,有的父母对子女管教粗暴,孩子犯了错误就拳脚相加。不正确的管教方式使一些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导致他们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家住北京昌平的小军父母离异后,抚养他的父亲又娶妻成家,且对小军经常暴打,致使小军不敢回家,在社会上跟一群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结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一〕 受人文环境及不良文化影响化

优秀的文化可以促人上进,而低级、庸俗的文化只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目前的文化市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秽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同时,各级电视传媒大量引入港澳台作品,其中不乏渲染暴力凶杀、*秽的情节,这些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更有甚者,许多别有用心的人将各种渲染、恐怖、暴力等情节的书刊杂志充斥在校园周边,使青少年滋生了贪图享受的思想。

(二)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近年,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在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了贪慕虚荣的,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等不良习惯应运而生。加之,坑蒙拐骗、唯利是图、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较大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三)受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的家长奉行“棍棒成才”的信条,对于子女要求不求实际,过于严格,导致子女觉得理想与现实中的反差过大从而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这样极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用花言巧语拉下水。有的家长本身就存有不良恶习,只从自己的兴趣爱好出发,对子女关爱太少,子女耳濡目染,自然而然沾染上不良习气,最终发展为犯罪。

(四)学校教育错位的影响。

学校本来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教师对教育事业、对学生应该是一种尊重、关爱、信任与平等的的态度。而在个别教师的观念中,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对学生的情感投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样引发了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侵害,激活了个别青少年犯罪行为。

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我国青少年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趋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1、现实中需要全社会共筑社会防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针对现在青少年喜欢卡通、动漫的特点,将法制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2、构筑学校防线。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注重教书的同时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心。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接受系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

3、构筑家庭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4、构筑法制防线。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以后重蹈覆辙,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这相对于单纯的惩罚而言更有意义。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试题以及答案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实施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秽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暴力等音像制

给人员的一封信范文

 在生活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法律知识是必须掌握的知识之一,那么,法律知识的考试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卷,希望对你有用!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卷选择题

 1.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A )

 A.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院各部、委、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这体现的是法律的( C )

 A.概括性特征 B.普遍性特征

 C.规范性特征 D.严谨性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 D )

 A.委托性法律规范 B.命令性法律规范

 C.禁止性法律规范 D.授权性法律规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5.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是( B ) A.法律权利 B.法律义务

 C.法律后果 D.法律事实

 6.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院到地方各级人民的法律监督是( C )

 A.社会性的监督 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7.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D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 C )

 A.各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B.各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9.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D )

 A.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B )

 A.省人民代表大会 B.乡人民代表大会

 C.县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C )

 A.院 B.国家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流转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是指( C )

 A.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B.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C.海关依照关税法律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D.以商品生产和劳务的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收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4.下列有关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 )

 A.代理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B.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C.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D.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15.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B )

 A.租凭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收养法律关系 D.监护法律关系

 1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 D )

 A.终结 B.中止

 C.中断 D.延长

 17.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B )

 A.是犯罪预备 B.是犯罪未遂

 C.是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8.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B )

 A.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B.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

 C.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D.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19.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历史的主人。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 A )

 A.为人民服务 B.为个人谋

 C.人生短暂,及时行乐 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20.我们应当确立的高尚的人生目的是( C )

 A.享乐主义的人生目的

 B.金钱拜物教的人生目的

 C.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人生目的

 D.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的人生目的

 21.下列对信念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C )

 A.信念强调的是认识的正确性

 B.信念表达的是一种真诚信服的态度

 C.信念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D.信念体现的是人们对人生目标的追求,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22.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性表现在( C )

 A.理想就是现实

 B.有了坚定的信念,理想就能变为现实

 C.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现实的未来

 D.理想总是美好的,而现实中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丑陋的一面

 2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样做的目的是( C )

 A.反对一切形式的个人利益

 B.维护个人所属的小团体或单位的特殊利益

 C.在现实中追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最大和谐发展

 D.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就必然要个人做出牺牲

 24.?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属于( C )

 A.民法规则 B.生活习惯

 C.社会公德 D.职业道德

 25.?真正的爱情就是要把疯狂的或是近于*荡的东西赶得远远的。?这表明了爱情的( B )

 A.纯洁严肃性 B.平等互爱性

 C.专一排他性 D.强烈持久性

 26.一行人在过路口时迎面遇到红灯,看到近处没有车辆便径直通过。他这样做是( D )

 A.节省时间之举 B.聪明灵活之举

 C.可供学习之举 D.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社会公德之举

 27.学习和掌握人际往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D )

 A.学会认知的要求 B.学会做事的要求

 C.学会劳动的要求 D.学会做人的要求

 28.不正确的交友方式或观念是( C )

 A.君子之交淡如水 B.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

 C.要想朋友好,银钱少打扰 D.对友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

 29.人生幸福需要心理健康,事业的成功需要心理健康,现代社会生活更需要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指的是( D )

 A.心理情绪不急不躁 B.思维正常,体格强壮

 C.体质好,身体无疾病状态 D.一种持续的、积极的心理状态

 30.善于在社会生活中,在自然界和文学艺术中发现、欣赏美的能力是( D )

 A.创造能力 B.审美能力

 C.识别能力 D.想象能力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卷多选题

 31.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下列属于特别行政法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和人的监护人的职责有( )

 A.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B.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监督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诉讼

 E.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3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 )

 A.犯罪客体 B.犯罪对象

 C.犯罪主体 D.犯罪客观方面

 E.犯罪主观方面

 34.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主要包括( )

 A.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C.剥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5.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下列选项属于人生观范畴的有( )

 A.人为什么活着

 B.怎样生活才有价值

 C.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如何

 D.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什么

 E.如何对待人生道路上的困难和矛盾

 36.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下列选择是指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有( )

 A.个人的社会存在

 B.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C.个体的人生对于社会和他人的意义

 D.作为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关系

 E.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人民所做的贡献

 37.下列行为符合家庭美德要求的有( )

 A.某父亲长年沉溺于打,从不管教子女

 B.某对夫妻整天吵架呕气,丈夫甚至对妻子拳脚相加

 C.某丈夫不辞劳苦,20多年精心待候卧病在床的妻子

 D.某夫妇长年热情主动地照顾身边无子女的邻居大妈

 E.某儿媳每逢周未都去看望不在一起生活的公婆,帮他们洗刷打扫做家务

 38.下列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要求的有( )

 A.不随地吐痰

 B.不随地乱扔果皮纸屑

 C.捡到财物,占为已有

 D.爱护公园或路边的花草树木

 E.在公共汽车上为老幼病残孕让座

 39.某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也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 )

 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 D.服务群众

 E.奉献社会

 40.培养人际交往的能力,需要完善性格,增强人际吸引因素。人际吸引因素主要包括( )

 A.正确的人生观 B.良好的心理品质

 C.高尚的品德修养 D.奢糜的生活作风

 E.卓越的智慧和才能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卷简答题

 41.什么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可分为哪几类?

 4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3.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什么?实现这种共同理想的意义何在?

 44.?一个人要求得进步,就必须下苦功夫,郑重其事地去进行自我修养。?自我修养的途径是什么?

 45.简述人际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卷论述题

 46.结合香港、澳门的回归,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求一篇以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演讲稿。

人员虽然之前身陷犯罪的道路,但是他们可仍然有机会改过自身,做一个合格公民。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给人员的信,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给人员的一封信 范文 1

某某:

您好!

又是一年的佳节来临时,人们喜迎着这普天同庆的日子,每一个温馨的小家里都充满着欢庆的气氛。与此同时,那些在监狱里的人们更渴望着和亲人团聚!带上祝福,你也许会许一个美好的心愿~~~~

人之初,性本善,在你的人生历程中,你总是用好奇的眼光打量着这个陌生而神秘的世界,于是,你总是用一生的热情去拼搏着心中的理想,用一双善良的眼睛在搜索着这个世界。偶尔遇到点挫折,那是很自然的。然而,当你再次搜索不到真诚的落点时,你会感到生活是如此的阴云密布,于是你的心灵渐渐地迷失了方向,继而很可能对周围的人充满着敌意。可你未曾想过,像时尚一样,容易落后的不是衣服,而是你的人生观和面对逆境的能力。

忠言逆耳利于行。你也许不愿意在接受别人批评的时候保持沉默,不难想象,沉默有时可以给对方和自己都留有一些缓冲的余地,沉默甚至可以挽救你。

一旦你失去了自由,蓦然醒悟,它是多么地珍贵啊!你为此心痛过,就像铬铁压在皮肤上一样。此时,你真真切切地感到:“诚能解怨恨,容能化千仇”。不禁心头一颤,悔恨当初的一念之差。然而木已成舟倒不如心甘情愿地接受改造,继而把自己的心灵得以彻底地净化,还你原来的自我,这也许是对你的和你的亲人一种最大的慰藉吧!

当一弯月儿还高挂地天上的时候,你会想到 中秋节 快要到了,思乡的你和家人团圆的梦想可望不可及啊!不禁想起了离家的时候,父母那依依不舍地神情,那絮叨地话语。现在你的眼里,是多么的渴望再听听他们那絮叨的家话呀!望着那一望无际的夜空,注视着皎洁的月光,远方的亲人哪!就让月光带走我对你们无限的思念吧!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当你踏出监狱大门的时候,回头望望昔日生活的地方,如同站在岁月的河边,看那流水轻轻滑过,河面上漂着几片枯叶,才发觉流走的是你逝去的青春年华。顿时,心里感慨万千,敢问,你的人生路在何方?

也许,你曾没想过,生命是一个过程,只要有追求就是美丽的,不经意间,你却发现一轮红日早已出自东方。你仿佛被注入一腔热情和自信,你会感到自己的心永远是那么地年轻!

当你再次来到曾经奋斗的地方,一切都显得那么地陌生。但是,你会对自己说,没什么大不了的,未来是属于我的!一切可以从头再来!当你再次真实地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默默地为社会奉献自己的那一份微薄力量的时候,你会发现,周围的人都在微笑地接受你的,因为你踏实地行动感动着周围的人,于是,你会感到自己的价值所在,你会自豪地说:“我没白来世上走一遭!”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给人员的一封信范文2

各位人员晚上好!

我是驻安康监狱法律志愿者――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秦开波律师,在安康监狱工作了近两年,在工作中我对你们有了更深的了解,你们都是自己因不同的原因触犯了法律,走到了这里,社会没有抛弃你们,给你们提供了越来越好的条件,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心灵里,干警付出了他们的艰辛帮教,你们的父母没有嫌弃你们,定期来看望你们,日夜盼着你们回家尽孝心,享受天伦之乐;你们的妻子没有忘记你们曾给她们的关心和体贴,她们翘首期盼你们早一点回家团聚,过着恩爱的生活;你们的子女也早以在心里念叨着父亲,给她(他)以山一般的靠山,让她们安心的生活在爱护、关怀里;你们的哥嫂、弟妹同样是抱以携手的胸怀等待相聚,朋友也会备下浓浓的情谊容纳你们回归到他们中间,同学早已等待重逢的喜悦,共叙友谊的天长地久。

2008年的雪灾、地震使你们从中感悟到了人间的温暖,党的关怀。只要你们自立自强,从头再来,一切的美好生活会再呈现于你们眼前,不要放弃,更不要自弃,人生无论长短,只要我们努力,只要我们下定了重新做人的决心,有什么战胜不了的了?命运总是掌握在自己手中,你选择什么,生活就会给与你什么,弄清楚你真正想要的东西,珍惜来到眼前重塑自己的机会,以往在人生的岔路口曾经迷失了自己,现在应鼓足勇气,洗去不好的东西,干干净净的站立在新的路上,不犹豫的做个全新的自己,不要丧失好好改造这个机会,更不能等醒悟晚了而后悔,你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大家都要问问自己在过去的一年中,自己是否从内心、从思想、从行动上改造了自己,我们相信你们都会这么做的,半年、一年、二年?你们都会重归社会,回到你们温暖的家,那里才是你们的人生生活,所以,在这里我请你们在 春节 这个团聚的日子里,扫除积存在心灵里的污垢,然后合指真诚的表示一下你们对亲人的祝福,并默默的许下心愿,让亲人早一日感受到你们对他们的回报和感激!

人生短暂,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珍惜所以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不要在某些事中死钻牛角尖,记住你们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痛恨告别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做好过好三天的准备,你们的人生生活一定是美好的,让大家都从今天起,决心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最后律师希望大家在春节期间心情平和,平顺,平静!在新的一年里,学会用真诚的心做事,用感恩的心做人。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给人员的一封信范文3

某某:

您好!

你的来信我已经收到,认真阅读后,感想很多。

2014年2月9日上午我收到了你的书信,根据你的愿望,我已于2014年2月10日下午到你的父母家去看望了你家二老。你家新农村的房子修得很不错,地理位置也可以。2014年2月10日这一天,重庆的气温有些低,好些区县都下雪了。你母亲一人在家,你姐姐也就在这一天结束了春节的期又开始了广东之行。你的父亲有时候还是要去打 ,打得很小。主要还是打发时间,也是。2014年2月10日这一天,你的父亲在看别人打,给人的感觉是一位热情的观众,虽然是观众,还是具备一些功底,时不时地展现出指点江山的高人气概,有时也会因为别人不听自己的意见惋惜不已。这说明经过你们的正反引导,旁敲侧击,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你的父亲开始慢慢由一名运动员变成了一名观众。只要我们内心向善,行为又符合自然规则, 方法 可以灵活多变。要改变他人,首先是改变自己。

其次,你这一封书信的字里行间多了一些平静和安详。感觉得出来你是一位看了不少书和阅读了很多 文章 且追求进步的人。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正好可以练就一种铁定的气质。佛教中有一种名曰“金刚经”经文,佛陀愿望诵经人养成金刚之志。你在书信里谈到自己已经悟道,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好多人跑遍山川河流,一生一世的追求也不曾悟出道理来呀,你却已经得到。这说明悟道也是需要缘分的。道也论高低,有小道理和大智慧之分。像佛陀耶稣他们悟出的道应该是没有牵挂的,合而为一了。心无挂碍,或者说他们的身心已经处于空空如也的状态,他们称这种境界叫活死人。我们普通的人做到不迷惑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了,说简单一点,就是哪些事情做得,哪些事情做不得,自己要明白,不能够谔谔董董就把事情做了,结果做错了,常常又后悔。

还有,就是我们的人性中其实有很多弱点,我们说的有时候和我们做的不一致。有些人具有双重人格,我认为我就是其中的一个。这就造成了我们有时候对自己所作所为不满意,给自己造成了分裂,使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不能够统一,自己都不听自己的话,自己有时候也看不起自己。很多人都会犯一个同样的错误--我也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说这样的话和做那样的事,但事实已经发生了。我们都是普通人,我们都会说错话,做错事。我们看了一些书,我们思考了一些问题,事实上当我们面对生活、工作时还是会犯这样和那样的错误,因为我们就是普通人。静下心来我们或许能够把一个问题看得清楚明白,想得清楚,但我们真正面对事情时,有时又会因为心烦意乱做错事情。弗洛伊德认为我们个体的人是由三个“我”(自我、本我、超我)组成的精神结构。弗洛伊德有这样一个比喻:本我是马,自我是马车夫。马是驱动力,马车夫给马指方向。自我要驾御本我,但马可能不听话,二者就会僵持不下,直到一方屈服。对此弗洛伊德有一句 名言 :“本我过去在哪里,自我即应在哪里。”自我又像一个受气包,处在“三个暴君”的夹缝里:外部世界、超我和本我,努力调节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要求。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自我,限制本我,就像一位严厉正经的大家长。弗洛伊德认为,只有三个“我”和睦相处,保持平衡,人才会健康发展;而三者吵架的时候,人有时会怀疑“这一个我是不是我”?或者内心有不同的声音在对话:“做得?做不得?”或者内心因为欲望和道德的冲突而痛苦不堪?或者为自己某个突出其来的丑恶念头而惶恐?这种状况如果持续得久了,或者冲突得比较严重,我们的精神就会产生焦虑。

某某,我们是普普通通的人。过去的事已经过去,未来的事情要下一个片刻才会发生,只有此时此刻才是人生中最真实的事情。希望阅读书信的你此时此刻在你的内心充满了喜悦与真实。感谢您,因为,我在给你写信的时刻也充实了自己,在写作的过程中我是真实也很快乐!

文泽强写于2014年2月14日下午

 给人员的一封信范文4

各位社区人员:

你们好!市司法局组织大家集中进行了中华 传统 文化 教育 ,特别邀请张发老局长上了一堂非常生动的人生励志课,相信你们一定受益匪浅。张发老局长任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期间,在省司法厅党委的支持下,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进监狱,使无数狱中囚子在跌入人生低谷之时,重又找到人生的方向。很多家庭从中受益,当他们看到自己的亲人在跌倒之后重又振作起来的时候,他们比任何人都充满了对监狱领导和监狱民警的感恩之情。是呀,有什么能比挽救一个失落的灵魂更弥足珍贵的呢!现在,张发老局长虽然已经退休,但仍然每个月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应邀在全国各地讲传统文化,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讲解能够唤醒每个人员,使每一个人员能够重拾信心,从而承担起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位社区人员,我局组织大家集中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就是希望通过集中学习、集中教育,让你们明白学会做人和做事,对一个人成就幸福美满人生的重要性;也让你们明白树立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一个人赢得家人和社会的尊重是多么的重要。我希望通过集中学习、集中教育,唤起每一个人?一个有思维、有尊严的人,应有的基本良知和责任感。从而促使你们努力改造,将自己改造成为一个积极向善的,一个有道义感的,一个守纪律的,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为达成这一目标,在此,我对全市的社区人员,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懂得感恩,加倍珍惜。在过去的生活中,你们因为思想上的冲动、认识上的糊涂、行为上的过激和不理智等等,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但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还给自己、家人和亲属带来了身心的创伤,给自己子女造成了心理阴影,你们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也流下悔恨的泪水、有了心灵的 反思 。现在,党和本着以人为本、宽大为怀,取社区矫正这种轻微惩戒的办法,让你们远离铁门、铁窗,和家人团聚在一起,重见阳光,重见欢笑,重新回归社会生活。你们要扪心自问,为什么要这么做?这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友都没有抛弃、嫌弃你们,对你们一直寄予厚望。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的干警,精心加强对你们的监管、帮教,不歧视,不另眼相看,积极创造条件为你们改造新生,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劳动。你们必须要懂得感恩,加倍珍惜在社区的机会,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古人曾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梅花经冬香满园”,你们要相信,只要勇于自新,认真改过,诚实劳动,向善守法,你们的明天一样会更加美好。

二是要端正态度,引以为戒。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一部分,彰显的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体现的是党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本质和内涵。虽然“没有高墙、没有电网”,但是你们一定要认识到,这并不意味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接受社区矫正,就要求你们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什么时点报到、什么时点汇报思想动态、什么情况要请,这都是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在日常监管中有个别人员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个别人员不请私自外出等等,在这里我告诫你们,这种表现是再次徘徊在高墙外,非常危险!必须端正态度,悬崖勒马、回头是岸。改了,就能成为新人,不改,有可能再次犯错。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加大考评奖惩的力度,对那些不服从改造,不服从监管,不遵守纪律的,我局将维护法律的尊严,该警告的及时警告,该上报的一律上报,该收监的一律收监,绝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在此提醒你们,目前全市共有19名社区人员不服监管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人员梁某某,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此人忘乎所以,胆大妄为,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被加重了处罚。

三是要加强学习,自重自强。在《依靠学习走向未来》一文中指出:“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才能使领导和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借此机会,我要明确地告诉各位社区人员要加强学习,只有通过强化学习意识,自觉去学政治、学法律、学政策、学技术,才能不断增强综合素质,才能为今后的生活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希望你们认真把握正确的教育改造方向,把遵规守法作为重新做人的起点,把刑期当学期作为重塑自我的关键点,把学习先进典型作为完善自我的着力点,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如秀英街道的人员王某某,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入矫,但他积极改造学习,通过自己的勤劳的双手努力诚实劳动,努力经营,通过承包养猪,成功走向上致富之路,重拾做人尊严,受到乡邻敬重。

各位社区人员,《弟子规》有一句话“过能改,归于无,倘掩饰,增一辜”。意思是:无心之过称为错,若是明知故犯,有意犯错便是罪恶。知错能改,是勇者的行为,错误自然慢慢的减少消失,如果为了面子,死不认错,还要去掩饰,那就是错上加错了。“知过能改,善莫大焉”,知过能改,是向善的开始。《易经》上说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书经》上讲“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2013年11月26日在山东考察时讲:“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向上、向善”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炎黄子孙应该一生为之追求的目标。

各位人员,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风风雨雨,坎坷和磨难终将过去,阳光必将驱散阴霾。希望你们一定要好好,珍惜在社区的机会,坦然面对现实,用实际行动赢得社区的承认和尊重,从今天做起,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祝:各位社区人员早日融入社会,共筑美好明天!

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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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种类有很多,但导致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两点: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2。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一)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是个性和独立性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主、自立意识加强遇事有自己独立的看法,爱自己解决问题,不愿受约束,成熟感越来越突出,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因此一旦当这些青少年的物质性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容易转移所依附的对象既发生“权威者转移”。根据兴趣、性格等各自组成小团体,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一人受不良的信息影响有犯罪倾向往往就易形成团伙犯罪,这也是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二)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有着颠倒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且法律意识淡薄。(1)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青少年都能奋发有为、与时俱进,自觉的增强自身素质,成为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的开拓者和建设者。但是商品经济中的不良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滋生也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了错误的人生价值观。他们错误的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向社会索取。在他们眼里认为打架、斗殴、、耍流氓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敢冒险、拼命就是“大英雄”,在多数大犯罪青少年看来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都是虚的。只有一切为了自己才是最实惠的,甚至以此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错误地把犯罪当成了发财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2)法制观念淡薄。笔者在对所在的几所中小学进行调查时发现。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化,学生的法制观念虽然有所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教育不感兴趣,只重视学习成绩,关心是否能考上大学,既便搞了法制教育也是表面应付,被动接受。所以这些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急待提高。例如,某校初二学生冯某,利用放学机会,取打、吓等手段抢劫低年级同学的钱。当干警问他知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回答是:我还钱不就得了吗?这样令干警目噔口呆的话。还有的仅仅因为想考验公安局的侦察能力而犯罪,待被抓到后还以为是在开玩笑。有的甚至把进公安局看作是“伟大的事”诸如此类大量事实说明: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由于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易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易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2、外界环境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任何人的生长生活都不是孤立的,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周围的环境。青少年也不例外,他们是在社会的现实中不断成长的。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决定青少年生长环境对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我国有句谚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说明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1)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还是子女的第一课堂而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个最为直接、主要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具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有的随长辈生活,娇纵放荡。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深渊的典型案例。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敲响了警钟。(2)学校教育工作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教育时期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 但至今,仍有不少学校只重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认为开办法制、道德教育只是形势需要,所以忽视德育,缺少法制教育,消极应付。只是在名义上开展了一些活动如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举办的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也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教育者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最终

也只是流于形式。还有一些教师自身素质低常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差生特别是双差生不是及时引导教育而是歧视、放任自流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推向社会这些做法都在某种程度上为青少年犯罪增加了后备成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3)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一些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境外种种社会丑恶现象的侵入及我国历史上一些精神文化沉渣的泛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起着极度腐蚀的作用。如屡禁不止的黄、赌、毒;宣扬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影、视、书刊泛滥;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上升的重要社会因素,据统计,有14.1%的学校附近有不健康书刊销售,有26.1% 的学校附近有录像厅,19.2%的人犯罪是**、暴力等书刊音像制品毒害诱发导致,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青少年时期性发育逐步成熟,喜欢接触异性,对异性产生好奇心,如果此时受外界不良信息的诱导,就会因早恋,控制能力差以及贪婪性得不到节制而犯罪。例:原是某县初中初三(1)班学生臧某女同学一案,据他本人交待,就看了**录像和**书刊而犯罪的。还有的青少年把上的亡命之徒当英雄,把作案手段看成是有本领,其作案手段很残忍。如某青年严××,他带一个12岁的小孩到上海玩,从家中拿出600元钱花光了,两人就策划骗租一辆小轿车,在回家的路上,用准备好的酒瓶猛砸司机的头部,抢劫未遂,当问到他为什么这样时,他回答说:“**里看到这样可以抢到钱”。

3、针对青少年的立法体制还不完善,总体上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对违法者都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司法工作中出现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社会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流于形式、对犯罪青少年帮教不到位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由以上可看出不良的社会环境熏染(包括网络环境)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助长甚至直接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由上看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1)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或模式。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易受诱惑、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因此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优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等,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虽然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但社会上的一些道德法制宣传往往由于这样和那样的原因不到位因此要深入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a)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特别对于社会治安较差的地区要定期分析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b)要在工作手段上创新。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手段,开展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如建立青少年社区文化活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跟踪帮教等方面的工作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真正使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下大力度清理文化市场对*秽,宣扬暴力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进行对校园及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进行坚决取缔。社会各级、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提供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

3.家庭、学校、社会各负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1)家庭。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方面,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诱导,当孩子取得成绩时应提醒他们不要满足,不能增长傲气,当有不足时,不要急于训斥,要分析原因,找准教育切入点,然后引导他们认识错、改正错。让他们从教育中体会到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的影响,家长的行为不检点,教育方法不当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学生家长的法制意识,不做违法事,起好示范作用,同时在生活中作孩子的知心朋友但又不能姑息纵容或走上极端,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2)学校。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a) 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转换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挫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并把这些教育纳入正规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他们辩别是非和抗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一生都有深刻的影响。b)增强教师的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陷,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道德品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仅只是学生的事,在某种程度上更是教师的事。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单亲、失和家庭中的孩子更需要在教师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的教导召唤下才能逆境起航,拥有健全的人格成为对人民、社会有用的人。(3)社会。a)充分发挥社会的大环境优势,为青少年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青年的无序流动。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衣食无着落,势必去偷、去抢。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进行合理配置,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务工人数失衡,造成人员的盲目、无序流动。b)做好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因此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以及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是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基础。政法, 社会各部门及失足青少年家属,对改造好的青少年,要从生活、工作上关心、爱护。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失足青少年就业提供信息和就业门路,配合劳教部门巩固帮教成果。c)给犯罪青少年足够的尊重和信任,使他们感到不受歧视,使他们对将来的前途充满信心,对社会产生归属感,热爱生活,热爱社会,这将更加有助于继续教育改造。

三 对犯罪青少年犯罪的量刑

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条款性强。目前一些针对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没有一套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另外由于司法内部各部门之间对犯罪青少年的转化教育还缺少协调性。因此在我国对青少年的量刑还需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

笔者以为犯罪青少年虽是罪犯,但其特殊性决定了在对惩处方式上有于成人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如下:(1)在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下对需量刑的青少年实行全程跟踪,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有必要让社会调查员出庭,使对青少年的量刑伤害减到最低。(2)不仅设立少年法庭而且对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扶挽救,并且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进行不定期的考察、回访,促使其自食其力、积极做人,防止再次犯罪。如: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个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减少可能针对他们产生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以有利于他们树立重新学习重新生活的信心,再如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推出的《未成年人案件迅速审理规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就走在了前列。再次,从关押场所上,要和成年人相区别,避免相互感染,专门设立青少年关押和改造场所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特殊性的特殊对待。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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